※本条款为2020年3月31日时点的条款。

《适用范围》第1条

  1. 本馆与住宿者签订的住宿契约及相关契约,应遵守本通用条款的规定,本通用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如果本馆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的特别约定,则尽管有前款规定,仍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住宿契约的申请》第2条

  1. 希望向本馆申请住宿契约的住宿者,应向本馆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价格(原则上按照附表第1中的基本住宿价格。)
    4. 本馆和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者在住宿中超过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之后要求继续住宿时,在提出申请时点本馆将其视为新的住宿契约申请进行处理。

《住宿契约的成立等》第3条

  1. 住宿契约在本馆承诺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但是,本馆已经证明未承诺时,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契约成立时,必须在本馆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馆规定的基本住宿费限额以内的申请费。
  3. 申请费首先充当住宿者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适用于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事态发生时,申请费按顺序先后充当到违约金和赔偿金中,如果还有剩余金额,在客人按照第12条的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4. 根据同款规定如果未在本馆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款中的申请费,则住宿契约将失效。但是,只有本馆在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日期时已通知住宿者时,该条款才适用。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殊条约》第4条

  1.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馆仍可在契约成立后,接受无需支付同款所述申请费的特别条约。
  2. 如果本馆在承诺住宿契约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申请费,或未指定支付上述申请费的日期时,则视为本馆已接受前款的特别条约。

《拒绝签订住宿契约》第5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馆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 客房已满,本馆无法提供客房时。
  3. 认为申请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违反与住宿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道德的行为时。
  4. 当认为申请住宿者属于以下a至c类时。
    • a.有组织犯罪团伙不法行为防止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团伙、上述第2条第6项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有组织犯罪团伙准成员或与有组织犯罪团伙有关的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b.由有组织犯罪团伙或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控制的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c.其董事会中有是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的的法人。
  5. 申请住宿者的言行对周边居民造成重大不便时。
  6. 申请住宿者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性疾病时。
  7. 与住宿有关的暴力侵害行为,或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9. 符合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规定的情况时。

《住宿者的契约解除权》第6条

  1. 住宿者可向本馆提出契约解除的申请。
  2. 因住宿者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契约时(根据第3条第2款规定,本馆已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日期并要求支付申请费的情况下,但住宿者在支付申请费之前解除住宿契约的情况除外),本馆将按照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在本馆已接受第4条第1款的特别条约的情况下,在遵守这个特别条约中,只有本馆已将支付违约金的义务通知给住宿者的情况下,方可收取违约金。
  3. 如果住宿者在住宿当天晚上8点(或提前告知预计抵达时间时,其预计抵达时间2小时后)仍未抵达时,且未与本馆取得联系,则本馆有可能将视为住宿者解除住宿契约进行处理。

《本馆的契约解除权》第7条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馆可以解除住宿契约。
    1. 认为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违反与住宿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道德的行为时或者认为住宿者已经做出同等行为时。
    2. 当认为住宿者属于以下a至c类时。
      • a.有组织犯罪团伙、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有组织犯罪团伙准成员或与有组织犯罪团伙有关的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b.由有组织犯罪团伙或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控制的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c.其董事会中有是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的的法人
    3. 住宿者的言行对周边居民造成重大不便时。
    4. 住宿者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性疾病时。
    5. 与住宿有关的暴力侵害行为,或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7. 符合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规定的情况时。
    8. 住宿者不遵守本馆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必要事项)时,如在客房内吸烟、在卧室内吸烟、使用枪支、损坏恶搞消防器材等。
  2. 本馆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不向住宿者收取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第8条

住宿当天,住宿者应向本馆前台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国籍和职业
  2. 外国人时,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将会复印护照。)
  3. 日本国籍住宿者请出示身份证明书(保险证、或驾驶执照)。(我们将打印或拍照)
  4. 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客房的使用时间》第9条

  1. 住宿者可从抵达当天下午3点至退房当天上午11点使用本馆的客房。
  2.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在前款规定的退房时间之后,本馆仍可接受住宿者继续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需支付以下额外费用。
    1. 超过退房时间3小时以内,收取房费的30%
    2. 超过退房时间6小时以内,收取房费的50%
    3. 超过退房时间6小时或6小时以上,收取房费的100%

《严格遵守利用规则》第10条

在本馆内住宿者必须遵守本馆在馆内公示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第11条

本馆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

  1. 24小时。
  2. 在必要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本馆可能临时变更前款的营业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本馆将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您。

《住宿费用的支付》第12条

  1.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根据第18条附表第1中揭示的规定执行。
  2. 前款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应在入住前、入住时或本馆要求时在前台以货币或本馆认可的信用卡或其他方式支付。
  3. 在本馆向客人提供客房并供其可以使用后,住宿客人自愿不入住时,也会收取住宿费。

《本馆的责任》第13条

  1. 因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契约及相关契约而给住宿者造成损失的,宾馆应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损失并非由本馆原因造成,则不适用此规定。
  2. 本馆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以在万一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提供保障。

《无法提供契约规定客房时的处理》第14条

  1. 如果本馆无法向住宿者提供契约规定的客房时,在征得住宿者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若本馆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本馆将向住宿者支付违约金同等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充当到损害赔偿额中。但是,若无任何可归咎于本馆的原因而无法提供客房时,则不予赔偿。

《寄存物品等的规定》第15条

本馆不提供住宿者携带的任何行李、现金或贵重物品的寄存服务。

《住宿者的随身行李和携带行李的保管》第16条

  1. 即使住宿者的随身行李在入住前已送达本馆,本馆一般也不会保管。
  2. 在客人退房后,如发现住宿者的随身行李或携带行李被遗留在本馆时,且已找到失主,本馆将联系失主并询问其指示。本馆将保管20天(从发现之日算起),但如果失主在此期间未作出指示或无法找到失主,本馆将对行李进行处理。
  3. 在第2款的情况下,本馆对住宿者随身行李或携带行李的保管责任,按照前条规定执行。

《停车的责任》第17条

如果住宿者使用本馆的停车场,本馆仅是借给住宿者停车位,而不负责车辆的管理责任。

《住宿者的责任》第18条

因住宿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本馆造成损失时,该住宿者需向本馆赔偿损失。

附表第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款和第12条第1款的关系)

费用明细

住宿者需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房费)

额外费用

额外延长住宿费(第9条第2款)

税费

  • a.消费税
  • b.住宿税

备注

  1. 基本住宿费用以本网站公布的价格为准。
  2. 儿童房价适用于12岁以下的儿童,如提供床上用品,则收取费用的50%。